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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书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处理。办理未婚证明书时,必须带着身份证明,把户口簿带到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局。具体流程:一、首先要向当地婚姻登记处提供未婚证明书(只有一张纸),提供两张大小的红底免冠彩照片、户籍簿和身份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户口本的主页和本人页)二,然后到户口所在的居委会填写申请表,需要提供一张未婚证明的复印件,户口本。三、在户籍所在街道事务所办理未婚证明书,必须提供户籍簿和以前在居民委员会办理的申请书。注:发行证明书不需要支付。另外,提供的未婚证明书(婚姻登记处处理)的时间在当月有效。
未婚证明的开具流程是: 1、当事人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2、提供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离异者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3、民政部门经审查,开具未婚证明。
单身证明需要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 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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