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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的开具流程是: 1、当事人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2、提供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离异者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3、民政部门经审查,开具未婚证明。
单身证明需要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 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本人办理未婚证明需本人带身份证、本原件和2张二寸照片,在本辖区婚登处直接开具。2、委托办理单身证明委托人需写并在委托人所在城市公证处(委托书上需说明委托人的婚姻状况,例如:未婚离异),由被委托人持委托书原件、委托人、户口本、2张2寸照片、被委托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前来办理。(一共6样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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