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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一般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但当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1、到居委会所在地开具一个未婚的介绍信,基本是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籍贯以及公章。 2、拿着居委会开的介绍信、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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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2015年9月15日,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截至2015年10月29日,全国已有、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内蒙古等省份停开“单身证明”,江西等省份部分城市也不再出具。
未婚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但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内地居民一方需要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查询无婚姻登记记录等信息,但不能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开具涉外未婚证明,只能提供有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另外,可根据此有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和自己拟写的涉外未婚声明书,加上自己的、簿等材料即可办理涉外未婚公证。 1、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函》中指出:“一、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不论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专家、生等,只要在中国要求同中国人,即应遵守我国民法典,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为了便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令临时来华的外国当事人提交由其国家有关机关为他出具的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续办理公证及认证(同我国互免公证认证的国家除外);或者由外国当事人申请其驻在我国的使馆出具证明他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函件,这种证明函件,不必办理公证认证,否则,不能给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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