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第 一、对程序交叉的案件应坚持公诉程序优先原则。也即是说,自诉案件的处理节奏应依附于公诉案件的处理节奏。这是因为,公诉案件相对于自诉案件来说...
第 一、对程序交叉的案件应坚持公诉程序优先原则。也即是说,自诉案件的处理节奏应依附于公诉案件的处理节奏。这是因为,公诉案件相对于自诉案件来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之所以把第二类案件称为“公诉和自诉交叉案件”,是因为该类案件区别于第一类案件(只能选择自诉),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诉,同时也属于公诉范围。二者相互补充。 2、问题B:第二类案件,公诉和自诉交叉,自诉时证据不足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是对自诉的一种救济手段; 3、第三类件,前提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当事人只可以选择自诉手段进行救济,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第 一、对程序交叉的案件应坚持公诉程序优先原则。也即是说,自诉案件的处理节奏应依附于公诉案件的处理节奏。这是因为,公诉案件相对于自诉案件来说,取证难度要高得多,办案周期也长得多,所以在两种案件的程序交叉即合并审理时,自诉案件可以作适当的等待。这种等待因属一人犯数罪,不会在程序上于被告人不利。 第二,对于此种程序交叉案件,在保障公诉优先的前提下,要充分保障自诉人对自诉案件的撤诉权,和解权及被告人对自诉案件的反诉权。按照刑诉法第127条和173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也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这些权利,不能因为程序合并而剥夺了被告人的程序利益。 第三,经合并审理后法院可就公诉与自诉两部份作出一并判决,也可单独就自诉案件作出调解,但一般不能单独就自诉案件作另行判决,因为合并审理之目的在于保障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得以实现。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0人已浏览
392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3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