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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对程序交叉的案件应坚持公诉程序优先原则。也即是说,自诉案件的处理节奏应依附于公诉案件的处理节奏。这是因为,公诉案件相对于自诉案件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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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对程序交叉的案件应坚持公诉程序优先原则。也即是说,自诉案件的处理节奏应依附于公诉案件的处理节奏。这是因为,公诉案件相对于自诉案件来说,取证难度要高得多,办案周期也长得多,所以在两种案件的程序交叉即合并审理时,自诉案件可以作适当的等待。这种等待因属一人犯数罪,不会在程序上于被告人不利。 第二,对于此种程序交叉案件,在保障公诉优先的前提下,要充分保障自诉人对自诉案件的撤诉权,和解权及被告人对自诉案件的反诉权。按照刑诉法第127条和173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也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这些权利,不能因为程序合并而剥夺了被告人的程序利益。 第三,经合并审理后法院可就公诉与自诉两部份作出一并判决,也可单独就自诉案件作出调解,但一般不能单独就自诉案件作另行判决,因为合并审理之目的在于保障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得以实现。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害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求助,公安机关积极受理,进行必要的侦查,帮助被害人减轻和挽回损失是应当的,也是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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