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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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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隐瞒犯罪所得罪》第六章第二节中处于妨碍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的角度来看,其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回犯罪所得和收入的活动。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对于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就应该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是要求行为人知道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什么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什么价值;第二,明知程度。行为人的明知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不是一般的违法所得。因此,如果行为人只知道该知道该是他人的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要件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理论上讲,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隐瞒和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其他人。上游犯罪行为人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属于犯罪后处理赃物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刑法后续行为,被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不另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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