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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
根据刑法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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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故意犯罪,所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本罪应当明确被告人是否在故意的态度下实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对被告人是否“明知”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隐瞒犯罪所得罪》第六章第二节中处于妨碍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的角度来看,其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回犯罪所得和收入的活动。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对于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就应该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是要求行为人知道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什么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什么价值;第二,明知程度。行为人的明知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不是一般的违法所得。因此,如果行为人只知道该知道该是他人的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要件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理论上讲,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隐瞒和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其他人。上游犯罪行为人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属于犯罪后处理赃物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刑法后续行为,被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不另行处罚。
根据刑法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首先本罪的构成的要件之一“明知”应该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如果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是犯罪所得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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