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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如何认定的

2021-12-05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隐瞒犯罪所得罪》第六章第二节中处于妨碍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的角度来看,其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回犯罪所得和收入的活动。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对于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就应该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是要求行为人知道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什么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什么价值;第二,明知程度。行为人的明知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不是一般的违法所得。因此,如果行为人只知道该知道该是他人的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要件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理论上讲,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隐瞒和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其他人。上游犯罪行为人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属于犯罪后处理赃物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刑法后续行为,被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不另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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