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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是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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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陪审制度的诞生。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的民主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二是建国后的确立及发展。1949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和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等均明确了实行陪审的原则。三是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决定。四是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这是首次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独立法。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人民陪审员。
虽然刑事、行政、民事三大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人民陪审员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但是三大诉讼法并不是人民陪审员法的上位法,人民陪审员法是单行法,是专门法,同时制定在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优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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