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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陪审制度的诞生。20世纪...
从价值和功能、参审模式、参审职权等方面来说,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庭组成模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一个统一的裁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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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请人民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选出并任命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选择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参加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等活动。在作出裁判时,采用表决的方式,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表决,最终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是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陪审制度的诞生。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的民主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二是建国后的确立及发展。1949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和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等均明确了实行陪审的原则。三是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决定。四是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这是首次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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