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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请人民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对人民陪审...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为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对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推进司法民主进程、改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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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做人民陪审员的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积极加入人民陪审员行列,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切实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微薄的一份力。 2、加入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不仅提高了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了法治观念,业余时间还可以学到的法律知识向周围人进行宣传,以自身参与的案件、典型性案件作为平常聊天的内容,提高人民群众中的法律意识,且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3、年少时的梦想是做一名公平公正的法官,长大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愿,加入人民陪审员行列,也是从另一个侧面实现儿时的梦想与愿望。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什么人都行,一把国企都有这个编制,大型国企甚至有预备役编制。地方街道办事处也搞这个。一般以乡镇、行政村和厂矿企业为单位按照民兵人数多少,分别编为班、排、连、营及团,内又分基层干部民兵(基干民兵)及普通民兵。男女采分别编组,组织创有《中国民兵》杂志由解放军报社出刊。乡镇编基干民兵营或连,领导全乡的基干民兵。城市民兵的编组,大型厂矿企业可以车间、分厂为单位编组,中小企业可实行跨车间、班组编组。行政村一般编民兵连(营),领导本村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县、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凡人员比较稳定,行政、党团组织比较健全,可建立民兵组织,属乡(镇)武装部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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