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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二级伤残,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63523元,张某某自愿为方某某上述赔偿款担保。判决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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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原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车辆是动产,实行的是交付原则,你的车辆卖给乙并实际交付给他,他就变成车辆的所有人了,你在车管所的登记只是公安机关进行车辆管理的行政手段,并不代表车辆所有权的登记。 同理,本案的最后结果可能为:丙丁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当然,前提是买卖交车证据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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