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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过户不影响责任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则谁控制车辆谁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
卖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根据过错来承担责任,一般由驾驶者承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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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原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车辆是动产,实行的是交付原则,你的车辆卖给乙并实际交付给他,他就变成车辆的所有人了,你在车管所的登记只是公安机关进行车辆管理的行政手段,并不代表车辆所有权的登记。 同理,本案的最后结果可能为:丙丁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当然,前提是买卖交车证据充分。
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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