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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车辆已经...
法院判决正确,原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原车主未购买交强险,则原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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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2)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之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登记过户是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过户车辆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买车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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