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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委员的组成人员资格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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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章仲裁庭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第十三条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第十四条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第十五条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第十七条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第十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对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受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监督仲裁活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疑难劳动争议案件; (四)监督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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