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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的合同,估计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工程转包、分包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并非案涉工程合法的总包方或者承包方,但又实际付出了劳动,应当取得相应的对价。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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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赋予了民工们“越位”向发包人索要工资的“权利,其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中的“实际施工人”,即指在建设工程中实实际际做了工、付出了劳动的务工者。
(工程合格并验收完毕),结算完毕,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对其施工范围内容有约定的保修责任,如果没有保修,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则可认为总承包与分包合同已经圆满完成,双方不再有任何责任和义务。有一种特殊情况例外:本工程如果以后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施工者进行追责。这也是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缘由。
发包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应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风险提示: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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