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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法院就案件进行取证,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的相关规定如下: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法院就案件进行取证,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的相关规定如下: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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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民事案件,是不可以的,因为两个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法院帮你取证,又如何体现平等。仅仅没有能力取证的情形,不属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要求,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诉讼;(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五)涉及依照职权增加当事人、暂停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法院的自然责任,因此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应当主动收集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删除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规定,这突出了法院的中立性。由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考虑,我国民事诉法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我承认,这就需要法院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因此,法院不仅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益,而且需要给予法院进行调查和收集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国对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收集的证据持谨慎态度。本条没有底部条款,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法院不能根据职权进行调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参考;(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在证据期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民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具有法律效力,就具有对当事人的拘束力,有关人员拒不履行的,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外,根本无需另行制作准予执行的裁定。 3、从民事调解的内容看,其承担的任务,解决的问题,对平息诉讼争纷所起的作用均不逊于判决和裁定。民事调解可以解决所有民事判决和裁定可以解决的内容,调解有时比判决裁定所起的作用更大、效果更明显。既然如此,刑法对判决、裁定予以特别保护,对民事调解自然也不应例外。 4、实践中当事人利用调解作缓兵之计,调解生效后拖延履行,企图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刑法要保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就应该实行全面保护,不能忽视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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