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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法院就案件进行取证,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的相关规定如下: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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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取证么的规定是一般来讲只有当事人自身能力无法取得该证据,这些证据由相关单位留存,且这些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那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要递交书面的申请,法院也需要审核。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诉讼;(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五)涉及依照职权增加当事人、暂停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法院的自然责任,因此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应当主动收集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删除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规定,这突出了法院的中立性。由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考虑,我国民事诉法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我承认,这就需要法院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因此,法院不仅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益,而且需要给予法院进行调查和收集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国对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收集的证据持谨慎态度。本条没有底部条款,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法院不能根据职权进行调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参考;(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在证据期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先予执行的执行法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必须接收这个要求; (2)如果不先予执行,原告的生活或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告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呜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原告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告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原告或被告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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