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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有哪些

2021-12-3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诉讼;(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五)涉及依照职权增加当事人、暂停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法院的自然责任,因此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应当主动收集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删除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规定,这突出了法院的中立性。由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考虑,我国民事诉法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我承认,这就需要法院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因此,法院不仅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益,而且需要给予法院进行调查和收集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国对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收集的证据持谨慎态度。本条没有底部条款,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法院不能根据职权进行调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参考;(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在证据期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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