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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简称认可检验单位);从事医用氧舱检验的人员,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机构组织的...
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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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二)测氧仪的工作可靠性;(三)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灵敏、可靠性;(四)管路常开(或常闭)阀的动作情况;(五)应急排放阀动作情况;(六)自动操作系统的手操机构动作情况;(七)应急电源及应急照明系统完好情况;(八)空气过滤器滤材;(九)测试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及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十)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十一)供氧、供气系统完好情况;(十二)航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十三)观察窗和照明窗有机玻璃的状况(发现有老化银纹,或医用氧舱升压次数达到5000次,或使用时间达到10年的,应及时更换);(十四)其它需维护的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安装,并应出示以下资料:(一)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存档件原件);(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设置审核批准文件(可用复印件);(三)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置换3分钟后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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