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简称认可检验单位);从事医用氧舱检验的人员,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机构组织的...
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二)测氧仪的工作可靠性;(三)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灵敏、可靠性;(四)管路常开(或常闭)阀的动作情况;(五)应急排放阀动作情况;(六)自动操作系统的手操机构动作情况;(七)应急电源及应急照明系统完好情况;(八)空气过滤器滤材;(九)测试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及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十)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十一)供氧、供气系统完好情况;(十二)航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十三)观察窗和照明窗有机玻璃的状况(发现有老化银纹,或医用氧舱升压次数达到5000次,或使用时间达到10年的,应及时更换);(十四)其它需维护的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安装,并应出示以下资料:(一)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存档件原件);(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设置审核批准文件(可用复印件);(三)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采用空气加压和氧气加压的医用氧舱,其控制台上均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和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配置要求应符合GB12130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29人已浏览
1,976人已浏览
796人已浏览
13,2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