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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Ⅰ...
使用单位必须向取得XX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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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置换3分钟后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医用氧舱检验单位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制造、安装进行监检或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检验单位因检验工作质量造成医用氧舱工作不正常或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二)测氧仪的工作可靠性;(三)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灵敏、可靠性;(四)管路常开(或常闭)阀的动作情况;(五)应急排放阀动作情况;(六)自动操作系统的手操机构动作情况;(七)应急电源及应急照明系统完好情况;(八)空气过滤器滤材;(九)测试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及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十)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十一)供氧、供气系统完好情况;(十二)航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十三)观察窗和照明窗有机玻璃的状况(发现有老化银纹,或医用氧舱升压次数达到5000次,或使用时间达到10年的,应及时更换);(十四)其它需维护的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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