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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没有刑事责任。只是取得的发票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再就是根据票据法,缴纳一部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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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付款方不知道其从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对于善意取得,是有界定标准的。不会因为你自己辩称“善意”,就认可你“善意”,得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购货方无主观故意,判定的标准是“三流一致”即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的内容是一致的;第二,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企业发票上的印章、金额、税额要与实际业务完全一致。第三,双方之间要存在真实的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购销关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善意取得由于不存在故意,不构成犯罪
是的,在计算贪污金额时,包含发票的税费的。另外你需要注意当事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罪名应为“职务侵占罪”,两者在量刑时区别很大。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声明:此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且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回答引起的任何后果,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涉税。以税务机关最终解释为准,会计相关。以财政部门最终解释及行业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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