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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对所要执行的财物或是行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二、一方当事人确实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执行程序,例如: 1.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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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中的情形应该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不暂停执行。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中一方又起诉的,也不影响执行。如果又起诉胜诉的,执行新的判决裁定结果。《民诉法》规定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百二十一条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执行程暂停的规定是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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