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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规定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法院执行暂停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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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一、案外人对所要执行的财物或是行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二、一方当事人确实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执行程序,例如: 1.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并从其死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明确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2.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并从其终止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情形,例如: 1.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2.被执行的财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因而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4.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法院或者提审该案件的上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等。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依您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4)经申请执行人同意。(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应由上级法院作出);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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