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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对所要执行的财物或是行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二、一方当事人确实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执行程序,例如: 1.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问题中的情形应该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不暂停执行。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中一方又起诉的,也不影响执行。如果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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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中的情形应该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不暂停执行。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中一方又起诉的,也不影响执行。如果又起诉胜诉的,执行新的判决裁定结果。《民诉法》规定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不可以申请暂停执行。 收到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的,只是表示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申请再审的要求,是否进行再审还需要由法院进一步进行审查,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是不可以以此为由要求中止或暂停执行的。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法院执行暂停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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