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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对所要执行的财物或是行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二、一方当事人确实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执行程序,例如: 1.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并从其死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明确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2.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并从其终止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情形,例如: 1.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2.被执行的财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因而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4.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法院或者提审该案件的上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等。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依您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法院执行暂停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一、案外人对所要执行的财物或是行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二、一方当事人确实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执行程序,例如: 1.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并从其死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明确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2.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并从其终止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情形,例如: 1.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2.被执行的财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因而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4.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法院或者提审该案件的上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等。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依您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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