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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新《公司法》增加的滥用公司人格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和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作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恶意将公司资产及相关资产转移给股东,本质上是以公司为工具对付债权人的债务,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收入和相关资产全部转移给股东的行为,使公司本质上成为空壳,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阻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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