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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应当就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 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即只能主张其他连带债务人各自应当承...
死亡后,可以向继承其财产的人进行债务追讨。如果没有人继承或者无财产可继承,债务消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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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规定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的,应将其所剩债务按出资比例分成若干份额,各合伙人按其比例所分担的份额以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偿付债务;如果合伙协议规定有其他亏损分担办法的,可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1、法人合伙企业,各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论何种主体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各合伙人都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需要以自的职责去全部清偿义务。但是其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那么,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时,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11年初,张某和王某、李某合伙开矿期间,朱某支付给张某及其合伙人10万元预付款,该笔预付款用于购买矿石。但是当年年底,张某与王某、李某散伙了,由于朱某还没有得到矿石,张某便向朱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朱某现金拾万元整,张某。2011年12月25日。”后来,张某及其他合伙人一直未返还其预付款,朱某向法院起诉了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他的10万元欠款。 法院认为,欠条虽为张某一人出具,但是该10万元是支付给当时的合伙企业的,应当认定为合伙人的共同债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向朱某提出了这点,但是朱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朱某现金10万元。 既然本案中的10万元预付款属于合伙债务,那么本案是否漏列了当事人呢?法官表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朱某对自己的债权享有选择起诉全体合伙人或起诉部分合伙人的权利。同时,在诉讼中,原告朱某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当事人,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漏列当事人的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需要以自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决定了合伙债务不随合伙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即使已经散伙,当初的合伙人还是要履行合伙债务,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朱某放弃了向王某、李某追偿的权利,那么,合伙债务就由张某一人承担了吗?并非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由此可见,被告张某对合伙债务10万元负有全部清偿义务。但是其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一、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承担《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这一规定认可了两种分担亏损比例的方法,即约定比例和平均分担。从承担债务角度看,两种分担都是合伙人之间按份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即按份之债。《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是以民法合伙法律制度为立法基础的,《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欲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要注意区别的是,《民法通则》允许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合伙人出资的比例分担债务,《合伙企业法》限制了这种分担比例,规定有约定分担比例的,依照约定比例,没有的,只允许平均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二、合伙人能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吗《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债务已超出其按份之债。 2、向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不足其按份之债的合伙人追偿。 3、向某一合伙人追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应承担的按份之债。民事程序上,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一并进行追偿的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可列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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