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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禁止债权人抵销权。当合伙人与合伙无关的债务,合伙债权人同时对合伙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人履行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合伙债务,即不得抵销...
(1)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分配比例承担。如果未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但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担。如果既没有约定债务分配比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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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分配比例承担;如果未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但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担;如果既没有约定债务分配比例,又没有约定利益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采用这个规定。 (二)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三)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人的约定比例适用。采此规定的,为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实际上也做此规定。
合伙企业财产在缴纳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清算: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3、退还合伙人出资。合作企业的财产按照上述顺序偿还后,如果还有剩馀的话,按照约定或法定取缔人的比例在原合作伙伴之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原合作伙伴之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有期限,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合作伙伴提出偿还要求。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合作企业解散后,原合作伙伴应对合作企业生存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其责任消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已经对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事由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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