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放线、验线、验槽以及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通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全程...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放线、验线、验槽以及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通知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全程参与,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土地批准手续;(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保持公告牌的完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施工、供水、供电。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要求,规划期限为五年。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适建区、限建区范围内的近期建设用地和近期老城区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各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依法予以公布,并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报送备案,并在六十日内依法报送本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6人已浏览
3,486人已浏览
2,113人已浏览
7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