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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回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2021-10-27
破产追回权包括哪些: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支付预约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员必须要求该出资人按数缴纳。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董事、社长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获得非正常收入或占领企业财产的行为是侵犯债务人财产,管理者有权回收这些财产。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第8章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权利人在改建期间要求回收的,应符合预约条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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