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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债务人财产的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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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回权包括哪些: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支付预约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员必须要求该出资人按数缴纳。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董事、社长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获得非正常收入或占领企业财产的行为是侵犯债务人财产,管理者有权回收这些财产。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第8章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权利人在改建期间要求回收的,应符合预约条件。
应当在收到在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等等;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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