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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有: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2、加班加点、停工期间工资。 3、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如休息日、法定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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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虽然法条中对于保密费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如果保密费可以不算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就很容易以保密费发放的方式来降低工资基数了。降低工资基数就降低了缴税基数、社保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系列的好处,而给劳动者带来损害。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同时,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中,只要对员工现金发放的费用,不是凭票据报销的,都按工资处理。
工资总额包括了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则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工人也应该支付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在异常情况下或暂时离职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例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会议;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2)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工人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年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假日支付工资。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5)劳动者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探亲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6)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假期或直系亲属死亡的丧事假期。一般一到三天,不在一个地方的,可以根据距离给予距离假期。期间发工资。(7)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为鼓励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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