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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即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依法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未经变更擅自更改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要件才能有效:关于劳动合同转岗变更合同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显然,本案中古先生所在单位单方面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因而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即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际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转产、迁公司等),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在一定程度欠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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