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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犯罪分子的有期徒刑进行合并执行的,并不是一定减少刑期的。 2、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
有期徒刑的合并执行并不必然减少。《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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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犯罪分子的有期徒刑进行合并执行的,并不是一定减少刑期的。 2、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了合并执行会减少吗的解释,除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意外,应当在总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所以楼住的看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两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一年,应当在两年以下,一年以上量刑,所以20个月没错。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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