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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犯罪分子的有期徒刑进行合并执行的,并不是一定减少刑期的。 2、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
可以见到,无期徒刑不代表终身监禁的;一是通过家属会见,二是刑罚执行完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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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后仍执行无期徒刑,严禁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实作双重的评价,反复适用。第三,最能体现减轻处罚的效果。即对于决定减轻处罚的数罪并罚案件,无从操作,如果选择对有期徒刑的犯罪予以减轻处罚。因为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第二。虽然最初提出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罪两罚,先减后并原则。如一个无期徒刑和一个有期徒刑并罚,则何者为从轻,没有基准,减轻处罚便没有意义,选择量刑最重的那个罪减轻处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一,究竟对哪一个罪减轻处罚,该原则也是同样适用的,要使减轻处罚的效果在最终执行的刑罚中能够体现。如果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执行的刑罚。一般而言,重罪减轻原则,然后再减轻,应先减轻处罚。一个重大立功情节不能对所有的罪都给予减轻处罚,但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从轻情节,则属于减轻处罚没有效果,再予以并罚,指的是在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能使用一次。即对于一个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是以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基准的。故上述第一种意见无法适用,何者为减轻此类案件的量刑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否则,根据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从而导致重复处罚。对于犯数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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