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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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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举例来说,如果某人20周岁入伍,复员的时候部队一次性发放了l0000元复员费,24周岁结婚,结婚l0年之后离婚,那么年平均值就是:10000÷(70—20)=2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用总额是200×10=2000元。这2000元将在夫妻之间进行平等分配,每人1000元,而剩余的8000元复员费属于复员一方的个人财产。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不完全是共同财产,需要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得出的金额。其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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