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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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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对军人来说,军人离开部队时给予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一方面是对其过去军人生涯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对其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具有双重的属性,因而不可一概而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应该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而上述所称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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