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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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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有一部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你可以要求分割,详情建议来电咨询,或来所面谈,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A区(神龙大酒店对面),当面咨询请务必提前预约,做115、150等到黄土岭南站下车,咨询时请说明来自。
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根据该规定,你丈夫的军人转业费并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你作为妻子能够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而言,你们双方应当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转业费总额除以具体年限,然后再以你和丈夫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你和丈夫均等分割。其他部分则为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归他个人所有。
问:军人转业的复员费、安置费等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问: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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