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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
到社保变更。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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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条例(试行)》规定:第七条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和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收集、整理、备案,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伪造或篡改。
1、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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