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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 为借款作担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
如果法院查明确属民间借贷,就不会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处理,而是按照民间借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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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债权人想要“双保险”,于是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出借人能否请求履行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裁判观点不一,有的裁判文书认为可以请求履行,有的裁判文书认为不能请求履行。 针对该问题,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实为借款,并非买卖合同价款,出借人并未履行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义务。故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出借人无权请求履行买卖合同。
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如下: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价格相差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告知张某撤诉以民间借贷案由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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