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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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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属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形有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等。
保护我国注册驰名商标的方法: 一、恶意抢注方面的保护,依法为驰名商标的,其他人有复制、模仿等行为,容易造成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2、制定专项保护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保护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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