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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
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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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注册驰名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可考虑以下因素:(1)有争议的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贸易或合作关系;(2)有争议的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同一地区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3)有争议的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发生过其他纠纷,可以知道驰名商标;(4)有争议的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内部人员关系;(5)有争议的商标申请人注册后,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费或侵权赔偿;(6)驰名商标具有很强的原创性;(7)其他可视为恶意的情形。
认定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准是: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等。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规定了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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