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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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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有两种: 1、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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