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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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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劳动者因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予以补偿。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限,本单位的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满劳动者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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