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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权没收财产吗

2021-10-20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污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追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与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查封财产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不能独立执行查封财产,但可配合法院查封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罪犯的个人财产,是指罪犯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和与他人共享财产的依法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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