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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能独立执行没收财产,但是可以配合法院进行没收财产。一般情况下,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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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安机关有权不移交检察院。具体规定是,公安机关对于治安案件等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案件,案情不明、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案件,不会移交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贪利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和公安机关一起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没收财产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不能独立执行没收财产,但可以配合法院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和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要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与其家属或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财产,才能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因素:犯罪分子主刑的严重程度;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人身危险程度。
有选举权的。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利的内容之一,非经依法剥夺就应正常拥有。而如果非法拘禁他人的,不管是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因构成非法拘禁罪而被法院判处刑罚,在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可以并处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故而是有权行使选举权的。《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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