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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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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XX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XX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证其他使用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的;(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的;(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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