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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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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XX当年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XX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的;(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的;(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同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的同类职工。义务兵退役后,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二)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三)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前款所列的优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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